香 港 業 餘 電 腦 通 訊 協 會 Hong Kong Amateur Computer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會 章 Article 第一條 宗旨 1.1 本會是一個多元化的組織,其宗旨在於向公眾人士推廣及加強本會會員的電腦 通訊知識,促進業餘通訊界的互助精神,發揚及肯定電腦通訊對社會的貢獻, 以及提供多一個對外界溝通的渠道。 1.2 本會的目標包括: 1.2.1 鼓勵各會員互相切磋及交流經驗。 1.2.2 配合會員需要,舉辦各種演講、講座及研討會,以提高各會員的有關知識。 1.2.3 向公眾士推廣有關電腦通訊方面的認識及提供有關方面的服務。 1.2.4 作為一個對各界人士的技術支援中心。 1.2.5 透過各種渠道,如簡訊、期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公眾人士及會員提供有關 本會的訊息。 1.2.6 向有關機構提供相關意見,以促進電腦通訊界之發展。 第二條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會員資格 2.1 任何人士或團體均可以獨立人士身份或團體授權人士身份,登記成為會員。 會員權利 2.2 會員享有選舉、被選及罷免權。 2.3 會員可就會務提出意見或投訴。 2.4 可列席於委員會之會議。 2.5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受各福利設施。 會員義務 2.6 遵守本會之會章及決議案。 2.7 願意接受本會的委任。 2.8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2.9 會員無須繳交任何會費。 第三條 本會架構 3.1 本會設會員大會及管理委員會,其架構及功能如本章程第四、五兩條及附則 所述。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 4.1 本會設管理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4.2 管委會為本會的決策及執行機構,每年舉行不少於十二次會議。 4.3 管委會職權範圍如下: 4.3.1 對工作小組的任免作出決定。 4.3.2 對除主席、副立席、秘書、司庫之外的其餘職位,作出任免決定。 4.3.3 統籌並執行本會所有活動。 4.3.4 為切合實際需要而對外與各機構及各社團聯絡。 第五條 會員大會 5.1 本會設會員大會。 5.2 會員大會成員包括本會全體會員。 5.3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會議。 5.4 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如下: 5.4.1 對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的任免作最終決定。 5.4.2 對會章及附例之修訂,作最終決定。 5.4.3 對本會之成立及解散,作最終決定。 5.4.4 提名選舉委員會各成員。 第六條 工作小組 6.1 委員會可設立工作小組,負責策劃及推動本會事務。其數目及性質須視乎發展 情況予以增刪。 6.2 小組成員由管理委員會委任,並須定期向委員會提交有關報告。 第七條 會議法定人數 7.1 委員會會議須有二份一委員出席,方可構成法定人數。如在半小時內仍未構成 法定人數,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依原議程再行召開之,但 需再發通知書詳列原因,於開會不少於三天前送交各委員。屆時,不論出席委 員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論。 7.2 遇主席及副主席均不能出席會議,由當次出席會議的委員中推選其中一人任臨 時主席。該被選者必須獲得過半數的信任票,方可出任。 7.3  會員大會必須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出席,方可構成法定人數。 第八條 財政 8.1 本會設財務小組,負責管理本會有關財務及收支等有關事宜。 8.2 財務小組內設司庫一人。 8.3 司庫須定期向籌委會及會員大會提交有關報告。 8.4 本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條 修章程序 9.1 若會員大會流會,則依本章 9.5 節辦理。 9.2 任何修章動議,須先徵得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聯署同意,方可列入議程; 並經委員會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9.3 所有修章之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始能生效。 9.4 修章動議須經管委會三分之二委員通過,方可提交會員大會討論。 9.5 於會後之修章動議將交回管委會討論及經管委會三分之二委員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條 章程的闡釋 10.1 有關本會章程的闡釋權,屬委員會所有。 10.2 本會之法定語言為中文及英文,如有異議時以中文為準。 附則 第一條 委員會委員的組成 1.1 委員會成員由普通會員經提名及選舉產生。 1.2 委員會每名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其任免由 會員大會任免。 1.3 以上職位之任免,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條 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 2.1 委員會得於每個會期的第一次會議中選出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 2.2 每一委員會成員,均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2.3 投票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進行。選舉程序為先選出主席,繼而選出副主席, 得最高票數者當選。 2.4 如主席席位空出,由副主席補上。如副主席席位空出,須於委員會下一次會議 中,經補選程序填補。 2.5 若主席及副主席席位同時懸空,則須依照 2.3 及 2.4 之原則及程序補選填補。 第三條 補選程序 3.1 當委員會委員席位出現空缺時,全體會員(除現任委員外)皆有權參加補 選餘下空缺。 第四條 附則的修改 4.1 任何附則的修改,須依本章程第九條「修章程序」進行。 會議常規 第一條 會議法定人數 1.1 按本章程第七條辦理。 第二條 委員會會議 2.1 委員會例會之開會通知,須於會議舉行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各委員。 2.2 委員會緊急會議之開會通知,須於會議舉行前最少七十二小時通知各委員。 2.3 列席人士無投票權。 第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 3.1 會員大會例會之開會通知,須於會議舉行前最少三十天通知所有會員。 3.2 會員大會須由會長提出,經委員會通過,方可召開。 3.3 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之開會通知,須於會議舉行前最少七天通知所有會員。 3.4 特別會員大會須由數量超過總會員人數之三分一的會員向委員提出,經委 員會於三十天內通過方可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