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業保險制度的介紹 現今各國的經濟體制趨向於混合型,即不是單純的資本主義體系或是 社會主義體系,在資本主義體系內有社會主義色彩的社會福利與社會 保險制度,而在社會主義為主的國家裡,又免不了與市場經濟沾上邊 ,就連中國這樣的共產國家,也不得不向市場經濟靠隴、走向自由經 濟的開放!因此,在這樣的混合型經濟潮流裡,失業並不是一個輕微 而可以忽略的問題,它是經濟發展中必然存有的現象,它的影響主要 是直接反映在個人的經濟安全受到威脅而沒有保障,站在維護國民的 基本生存權,失業保險制度是有必要成立的社會安全制度。利用保險 學的風險分攤原則與大數法則,以保障與賠償的基本原則,設立強制 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是解決勞工受到經濟損失時,最佳的政策考慮。 每一受僱勞工的工作性質並不相同,一般而言勞心勞工的工作較為穩 定,而體力型勞工較易失業(柯木興,1995),而且同是體力型的勞 工中,又因工作的危險程度不同而需要不同程度的保障。採強制性投 保原則,一方面可減少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一方面也可達到社會互助的精神,藉由整個社會是 生命共同體的相互協助,可以促使所得重分配後、社會整體效用與福 利的增進,以使需要幫助者皆有所救濟。 由以上的概略介紹可以窺得失業保險的三大特性(郭振昌,1981): 其一為失業保險是一種在職的社會保險制度,即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工 必須具有工作能力,且已經有工作者,若現無工作者或無工作能力時 則不能參加保險;其二為失業保險給付的申請者必須是非自願性失業 ,對於勞工無適當理由而離職者,或因自己過失而遭解僱者、或直接 參與罷工或停工者,均不予給付;失業保險之給付,旨在針對被保險 人遭遇短期失業時,喪失所得或所得中斷而使經濟安全受損時,給予 維持最低生活安全的所得救濟,故保險人重獲工作後即停止支付該項 補助。失業保險的最終目的在於配合就業服務,使失業者迅速脫離失 業狀態,重新獲得再就業機會,故社會保險具有調劑社會經濟的功能 。 1.失業保險的目標 Rejda 教授認為失業保險的目標,可依其功能而分為基本目標與次要 目標兩種。在基本目標中計有四項,而次要目標則列舉了五項,以下 分別敘述之。 【基本目標】 在非自願性失業期間提供現金給付 在勞工失業期間給予現金救濟是很重要的目標。一般失業給付是以短 期為主,最多不超過二十六週,因此長期的失業者必須仰賴其它措施 加以補救,此外政府也應積極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諮詢與 重新配置的計劃。 維持勞工原有的生活水準 透過失業保險給付的金額多寡與期間的長短,使失業者能維持某種程 度的生活水準,給付金額的多寡當然與其投保薪資之高低有直接的關 係,失業保險之給付就是為了盡量維持失業者在失業前生活水準的某 種程度,因此保險給付額應與其投保薪資一致。 提供安置或求職的緩衝時間 失業保險之給付應按照失業者先前的工作技能與經驗來判斷其尋找工 作所需要的緩衝期,並且依據此一緩衝期的評估而給予保險之給付。 協助失業者找到工作 失業保險制度亦有幫助失業者找到「人職相稱」工作的義務,對於工 作技能不適其先前工作要求者,應給予技能再訓練或是重新調適到相 關的工作上,此外,就業訊息的提供亦是協助失業者找到新工作的必 要援助。 【次要目標】 在景氣衰退時穩定經濟 失業保險制度是項重要的自動穩定因子(automatic stabilizer), 在普遍性景氣衰退且失業率高時,失業保險的給付者增多,這項所得 補助可使其可支配所得維持某種水準,消費水準保持穩定,有助於經 濟體系的景氣波動減緩。 改進失業之社會成本的分配 失業保險針對高失業率的職業或企業之僱主,課以較重的保費分擔比 率,使得失業的社會成本內在化而為生產的成本,此一成本的增加也 順勢反映於產品的售價上,如此對資源的分配效率有利。 促進勞動力的利用 失業保險制度可促進勞動力的經濟效率,使人職相稱的就業狀況增多 。此外,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是有限的數額、小於其先前的薪資總額, 並且受領人要到就業的機關登記與申請,因此有助於失業者儘快地重 回就業市場。 鼓勵僱主穩定僱用員工 失業保險利用經驗率對高解僱率的僱主課以較高的保費比率,因此會 促使僱主在員工的解僱上謹慎針酌,以減少其保費負擔。 幫助僱主留住有技能的員工 失業保險制度可幫助勞動供給穩定,當景氣暫時不佳時,會促使僱主 保留有技能或有經驗的員工而不予解僱。 2.失業保險的實施內容與方法-以美國為例 在此以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為例,分由【保險對象】、【保險資格】 、【給付規定】等三方面介紹之。 【保險對象】 包含私人企業、中央與地方政府、農企業與非營利組織的員工等。 不包含自僱者、某些農業勞動力與國內服務業、醫院對病人之服務 、某些實習醫生或實習教師、農夫、鐵路工人與某些季節性的營地 工人。 【保險資格】 被合格認定的工資與特定僱用期間(一年)。要有一週以上的待業 期(waiting period)。有能力且有意願工作。主動積極地尋找工 作。符合非自願性失業等條件。 【給付規定】 失業一週以上,並且給予投保薪資某比例的週失業金給付。最低與 最高給付的規定:最低是夏威夷的每週五美元到阿拉斯加州的每週 68美元;最高則是印第安納州的每週116 美元到麻州的每週444 美 元。 部份失業的給付:未被解僱,但每週受薪水準降低、工作量減少而變相失業者, 給予部分失業金補助。 失業保險金從部份與工作相關的年金給付中扣除。 3.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進 美國的失業補償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曾針對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做出如下的改進建議( Rejda,1994): 最高週給付標準(maximum weekly benefits standard):每週最高給付額為平 均投保薪資的三分之二。 工資轉換率(wage replacement rate):週給付額低於最高週給付額者,應至少 有平均工資的一半週給付額。 給付期間(duration of benefits):應該至少予以二十六週的給付期間。 給付資格(eligibility requirements):給付期間若超過二十六週以上者,在 基期年應至少工作十四週以上、三十九週以下。 4.保險基金的應用原則 根據A. G. Shepherd(1987) 所編著的〈Pension Fund Investment〉 裡所收錄、由Robin Ellison 所寫的《The implications of recent leagal changes on pension fund trustees and investment managers 》,其中指出保險基金的管理原則有七: 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在投資決策上充分授權(enlargement of powers) 由政府成立具公信力的基金管理委員會,聘請專業的投資理財專家經營基 金,並且充分授權、信賴他們的專業判斷,由他們評估國內外的投資機會 並且進行實際的投資計劃。 基金的規模大小(the size of the fund) 失業保險基金是政府透過法律強制徵收而來,其管理不見得需由政府機關 來掌舵,因公家機關的科僚特性對效率的發揮有負面的影響,因此交由私 人專家來經營並且從法律制度面上來加以監督即可。 多樣化(diversification) 基金的投資需要多樣化以避險,經專業管理者評估獲益率與風險狀況,而 後決定相關的投資計劃以保障基金的穩定獲益。 禁止的投資項目(forbidden investments) 政府可在法律的制定裡,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不可投資的項目或轉投資項目 ,以確保基金運用的合適性與運用妥當性。 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s) 相關的社會投資計劃只要符合商業投資利益,就可經由適當的規劃而進行 投資。 過失的補救(relief for errors) 專業經營者不是萬能的人,他們也是會犯錯的凡人,因此在信託的管理上 必須注意人性的弱點,就可能的過失設計補救的辦法。 有保險的投資(insured investments) 投資計劃的首要注意事項是避險工具的選擇,對有保障的投資計劃應採優 先的順序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