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記實


發信人: dashiea@Palmarama (逢甲教育學程_喬大俠), 信區: MidEducation 標 題: 中央教育學程座談會 -- 教育實習歷程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Wed Dec 25 15:03:31 1996) 轉信站: Palmarama 這次座談會,也提出了一些教學實習的歷程。初檢、覆檢的方式,但 很多辦法教育部仍未有一套具體措施公佈。不過在師培法及其施行細 則、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皆有規定與說明其方式。 初檢方面,目前採用形式上的簡定:是否修習足夠教育學分、必 選修科目的認定、是否符合科系對照表等等。初檢通過後,則發給實 習教師證書。 實習期間自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應在同一教育實 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開始一個月內,需先擬定實習計畫,經師資培 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認可後,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依據。 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包括:1.教學實習、2.導師(級務)實習 、3.行政實習、4.研習活動,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實 習教師除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參加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至少 七天,通常會利用寒暑期間,由各縣市教育局統籌辦理。實習教師實 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實習機構初評 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 複檢方面,則採取平時評量與學年評量兩部份。學年評量由師資 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實習教師所撰寫之實習計畫、實 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評量。 哇.. 好累喔 !! 我偷個懶.. 轉貼一篇文章, 大家看看吧... 實習教師教育實習歷程 台南師院 李坤崇 一、「實習教師」定義 經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並經實習學校甄 選成不佔編制實缺、不支薪水的「實習教師」者。 二、初檢至特約實習學校 (一)須先參加初檢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之規 定,擬擔任教職者,應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初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以下簡稱: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 實習辦法] 之第六條 )。國內畢(結)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 冊,向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申請初檢。國外畢業 生自行向戶籍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申請初檢。 (二)須有實習教師證書 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核發實 習教師證書(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八條)。 (三)須至指定之教育實習機構實習 1.應屆畢(結)業生由原畢(結)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特約實 習學校,參加教育實習;具有兵役義務者,俟服役期滿後,由原師 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應屆畢(結)業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屆期不報 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須自覓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 習。應屆畢(結)業生以不自覓為原則。 2.非應屆畢(結)業生或國外畢業生;從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公告 之教育實習機構中自覓實習)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九條)。 (四)若佔編制實缺須經學校教評會審查,若未佔編制則可不經審查 佔編制實缺之實習教師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過後,由校長 聘任 (初聘),才能正式在學校教育實習(教師法第十一、十二條)。 未佔編制之實習教師可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直接在學校教育 實習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二 項)。 三、參與教育實習 (一)教育實習期間 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七月一日起 ,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二條)。 (二)實習開始應先擬訂實習計畫 1.實習教師應於實習開始後一個月內,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 師研商後,擬訂實習計劃。 2.實習計畫經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認可後,由教育實習機構 建檔列管,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依據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 辦法第十九條)。 (三)教育實習事項 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包括: 1.教學實習 2.導師(級務)實習 3.行政實習 4.研習活動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為輔(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十六條)。 (四)每週教學實習時間 實習教師每週教學實習時間規定如下: 1.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2.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六節。 3.幼稚園:不得超過教學活動之二分之一。 4.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教師 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二條)。 (五)須全程參與各項教育活動 實習教師除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 活動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二條)。 (六)須參加進修研習 1.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參加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至 少七天。 2.縣(市)政府、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師資培育機構及教育實習機 構辦理之研習活動,實習教師亦得參加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 習辦法第十五、二十條)。 (七)每月至少返回師資培育機構一次 為加強對實習教師之輔導,師資培育機構應規劃實習教師每月至少 返校一次,集中參加座談或研習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 一條)。 (八)須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 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 實習機構初評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 法第二十三條)。 四、評定實習成績 (一)實習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 實習成績分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採百分計分法。二項評量成 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實習總 成績(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四條)。 (二)平時評量之項目 平時評量包括下列事項: 1.品德操守 2.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 3.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 4.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5.研習活動之表現。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五條) (三)學年評量之項目及方式 學年評量由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實習教師所撰 寫之實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 評量(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七條)。 (四)平時評量之單位及占分比率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六條) 1.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2.教師實習機構:占百分之四十 3.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占百分之十 (五)學年評量之單位及占分比率 1.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2.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六)實習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實習教師實習一年成績不及格,得自覓教育實習機構,或經教育實 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在原機 構重新實習者,以一年為限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九條)。 五、其他 (一)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可停止教育實習 實習教師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不能參加教育實習之期間超過該學 期三分之一者,應報請師資培育機構同意,停止教育實習。於病癒或事 故消失後,得自覓教育實習機構,或經原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 之同意後,在原機構參加次一年度之教育實習 (教師資格檢定與教育實 習辦法第三十條)。 (二)得支領實習津貼並以一年為限 1.教育實習期間得支領行政院核定之實習津貼,但以一年為限。 2.實習成績不及格重新再實習者,不得再支領實習津貼 (教師資格 檢定與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一條)。